核心提示:2014年3月21日,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31480843A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六点、第八点及附件四之六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附件四之十一动物皮制成供宠物嚼咬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自2014年10月1日生效。
地区修订宠物食品的输入检疫条件
2014年3月21日,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31480843A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六点、第八点及附件四之六"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附件四之十一"动物皮制成供宠物嚼咬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自2014年10月1日生效。
自2014年10月1日起装船(或装机)运往地区的犬猫食品应符合旨述犬猫食品的输入检疫条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六点、第八点修正规定
六、 下列动物产品禁止输入:
(一) 来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猪瘟疫区有感受性动物之生鲜、冷冻、冷藏肉类与其制品、内脏、鲜乳、肉骨粉、湿生皮、、胚及可传播上述疫病之动物产品。
(二) 来自马鼻疽疫区之单蹄类动物产品。
(三) 来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冒或新城病疫区之生鲜、冷冻或冷藏之禽鸟肉及有关禽鸟类动物产品。
(四) 来自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可传播该病之动物产品。
输入供试验研究用之前项动物产品,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输入。
于运输途中经由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动物传染病疫区转换运输工具,且未符合密闭式货柜运送动物产品输入检疫作业办法规定之有感受性动物产品,视同来自疫区,禁止输入。
符合经高温灭菌罐制要件之动物产品,除来自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含有源自反刍动物成分且供饲料用之产品外,不受第一项禁止输入之限制。
八、 输入下列动物产品应符合下列输入检疫条件,始得办理输入:
(一) 猎捕动物之肉及肉类制品:如附件四之一。
(二) 家禽肉类:如附件四之二。
(三) 偶蹄类动物肉类:如附件四之三。
(四) 自巴拉圭输入冷藏、冷冻供人食用牛肉:如附件四之四。
(五) 未去除内脏冷冻冷藏鱼产品:如附件四之五。
(六) 犬猫食品:如附件四之六。
(七) 干动物产品:如附件四之七。
(八) 含肉加工产品:如附件四之八。
(九) 调制动物饲料:如附件四之九。
(十) 动物用疫苗:如附件四之十。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八点附件四之六 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修正规定
一、 本条件用词,定义如下:
(一) 犬猫食品:指含有偶蹄类或禽鸟类动物性成分,专供犬、猫食用或嚼咬之产品。
(二) 牛海绵状脑病风险等级: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所认定之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风险已控制国家或风险未定国家,依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网站最新数据为准。
前项第一款所称之动物性成分,不包括明胶、胶原蛋白、软骨素、葡萄糖胺、磷酸二钙及乳品。
二、 犬猫食品之原料及制造、包装过程应采取有效之预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绵状脑病及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并以全新且清洁之容器装运。
三、 经高温灭菌罐制之犬猫食品,或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及非洲猪瘟之非疫区输入含有感受性偶蹄类动物性成分,或自新城病及高病原性家禽流行冒之非疫区输入含有禽鸟类动物性成分之犬猫食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制造工厂应经输出国主管机关查核认可,为从事制造犬猫食品之工厂。
(二)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中文或英文详细登载下列事项:
1、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2、制造工厂之名称、地址及符合第一款规定之说明。
3、犬猫食品品名、数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4、犬猫食品所含动物性成分之来源动物种别。如含牛源成分,应注明其来源国名。
5、犬猫食品之原料及制造、包装过程已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绵状脑病及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6、动物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戳记、签发之兽医师姓名及签章。
前项犬猫食品之输出国或所含牛源成分来源国之牛海绵状脑病风险等级为风险已控制国家、风险未定国家或为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者,应另符合第五点规定。
四、 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非洲猪瘟之疫区输入含有感受性偶蹄类动物性成分,或自新城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冒之疫区输入含有禽鸟类动物性成分之犬猫食品,除经高温灭菌罐制者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制造工厂应经输出国主管机关查核认可,为从事制造犬猫食品之工厂。
(二) 犬猫食品于制造过程中应经加热处理,其加热处理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犬猫食品中心温度达摄氏七十度维持三十分钟以上,或摄氏八十度维持九分钟以上,或摄氏一百度维持一分钟以上。
2、经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认可与前述处理条件具有同等杀灭病原体效力之方法。
(三) 制造工厂应记录动物性原料之来源动物种别、品项、供货商、来源国别、批次、进厂日期、数量及犬猫食品制造之日期、温度等数据;动物性原料系进口者,应记录检疫证明书之号码,并将该纪录保存二年以上。
(四) 制造工厂应由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提送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审查,并得派员实地查核认证,实地查核所需费用由输出国负担。
(五)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以中文或英文详细登载下列事项:
1、进、出口商之名称及地址。
2、制造工厂之名称、地址及符合第一款规定之说明。
3、犬猫食品品名、数量、重量及制造日期。
4、犬猫食品所含动物性成分之来源动物种别。如含牛源成分,应注明其来源国名。
5、犬猫食品于制造加工过程业经加热处理,并注明温度及时间。
6、犬猫食品之原料及制造、包装过程已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遭受牛海绵状脑病及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7、动物检疫证明书签发日期、地点、机关名称、戳记、签发之兽医师姓名及签章。
前项犬猫食品之输出国或所含牛源成分来源国之牛海绵状脑病风险等级为风险已控制国家、风险未定国家或为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者,应另符合第五点规定。
五、 犬猫食品之输出国或所含牛源成分来源国之牛海绵状脑病风险等级为风险已控制国家、风险未定国家或为牛海绵状脑病发生国家(地区)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制造工厂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未从事附表所列具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
2、采独立生产线从事前目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可确保输入之犬猫食品不受该等动物性成分污染。
3、从事第一目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后,确实执行管线清洗程序,可确保输入之犬猫食品不受该等动物性成分污染。
(二) 犬猫食品不得含前款动物性成分。其含牛源成分者,应符合附表规定。
(三) 制造工厂应记录动物性原料之来源动物种别、品项、供货商、来源国别、批次、进厂日期、数量及犬猫食品制造之日期、温度等数据;动物性原料系进口者,应记录检疫证明书之号码,并将该纪录保存二年以上。
(四) 制造工厂应由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提送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审查,并得派员实地查核认证,实地查核所需费用由输出国负担。
(五)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除按输出国之疫情状态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二款或前点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登载外,应另登载下列事项:
1、制造工厂符合第一款规定。
2、含牛源成分者,其成分名称及符合第二款规定之说明。
六、 供嚼咬之犬猫食品,符合下列规定者,不适用第三点第二项、第四点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二项及前点规定:
(一) 以经去毛、去脂、干燥且清洁、不带血液之偶蹄类或禽鸟类动物皮加工制成。
(二) 不含前款动物皮以外之源自偶蹄类或禽鸟类动物性成分。
(三) 制造工厂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未从事附表所列具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
2、采独立生产线从事前目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可确保输入之供嚼咬犬猫食品不受该等动物性成分污染。
3、从事第一目动物性成分之加工处理后,确实执行管线清洗程序,可确保输入之供嚼咬犬猫食品不受该等动物性成分污染。
符合前项各款规定之供嚼咬犬猫食品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除按输出国之疫情状态依第三点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点第一项第五款规定登载外,应另登载符合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之说明。
前项输出国检疫主管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应登载事项,不包括原料牛皮之来源国名。
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第五点附表
依动物性成分来源国BSE(注1)疫情状态及风险等级之管制项目